基建处关于工程变更的管理办法

发布者:基建处发布时间:2020-12-17浏览次数:351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
为了进一步规范工程项目管理,便于现场进行有效的投资控制,结合工程项目管理有关办法,对在建工程的变更管理作如下规定: 
一、适用范围 
凡基建处组织实施的工程项目。工程变更包括:合同文件缺陷、合同变更、业主(监理)不正当行为指令、不可抗力事件及其他工程实施过程中,按有关规定需要变更的项目。。 
二、工程项目变更管理 
1.确定需要变更的项目,必须由承建方以书面形式申报,由监理审核,再报基建处审批后方可进行现场变更。涉及图纸设计变更的项目,必须经设计院复核。 
2.申请变更函应包括工程名称及分项变更内容、相关计量数据、估算的工程量及造价、计价依据、变更理由和必要技术方案分析比较,便于最终决策。 
3.工程变更申请函应由处主管领导组织相关人员会审并批准,形成决议后,方可进行现场工程变更。 
4.依据已审批工程变更申请函,基建处项目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和控制,并组织承建方、监理对已完成变更工程量进行验收;由承建方以书面申请形式会同监理、业主方共同办理相关签证手续,作为原始记录凭证,视为验收签证单。 
5.验收签证单由承建方申请,监理方审核,报基建处审批。基建处依据相关审批程序由项目现场管理人、分管项目负责人、处主管领导签字,签证有效。否则视为无效签证。